《表4“赢者诅咒”现象的强化机制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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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收益、长期表现与股票市场质量:不败新股的长期弱势现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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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上述主要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做了如下稳健性检验(1):(1)更换收益率的计算方式。采用购买并持有异常收益率(BHAR)法计算长期收益,当计算时间窗口长度为60、120、180和240个交易日时,使用BHAR法计算的长期收益率分别为-0.83%、-2.88%、-5.36%和-10.29%,表明BHAR法下新股呈现更显著的长期市场弱势表现。基于此,检验了H1—H3,结果表明本文的主要结论没有发生变化。(2)更换被解释变量的度量指标和检验模型。采用二元虚拟变量定义长期市场表现,当长期累积异常收益率小于0即出现长期弱势表现时,定义长期市场表现虚拟变量的值为1,否则为0。采用Logit模型对H1—H3进行检验,回归结果依然稳健。(3)延长长期累积异常收益率的计算窗口期。本文实证部分中,长期市场收益率的计算窗口期最长为240个交易日,为保证实证结果非市场短期波动的影响,将长期市场收益率的计算窗口期延长至720个交易日。结果显示,LCAR360、LCAR480、LCAR600和LCAR720的样本平均值分别为-5.71%、-7.28%、-11.82%和-14.53%,显著小于0并表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基于此,检验了H1—H3,结果表明本文的结论不变。(4)更换新股发行抑价程度的度量方式,分别采用配对样本法和倾向得分匹配法计算新股发行定价的抑价程度,结果显示,两种方法下新股均存在抑价发行的现象,基于此,检验了H1—H3,结果表明本文的结论不变。(5)剔除特殊时期样本。为避免股灾对本文结果的影响,剔除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上市的样本(LCAR60、LCAR120、LCAR180和LCAR240分别为-0.67%、-0.28%、-4.48%和-9.12%,与全样本相比,长期弱势现象更为显著),检验了H1—H3,本文的结论依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