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本村是否有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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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权利:现状、问题、对策——对自全国30个村的调查》
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基层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从表4可以看出,制定有村规民约的村在一半以上,达52.24%,没有制定的占28.18%。从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就村规民约的作用而言,80%以上的村民对本村的村规民约并不了解,认为村务管理也没有按照村规民约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形同虚设。在我们查阅的村规民约中,其内容多为法律条文的罗列与汇总,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甚少。当我们问及村干部制定村规民约的目的时,多数村干部的回答是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如此制定的村规民约,自然难以在村民自治中发挥作用。
图表编号 | XD0018965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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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1.15 |
作者 | 徐德刚、陈岚 |
绘制单位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