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实证研究样本情况一览表(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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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鉴定之定性分析——基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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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研究样本能够充分体现自2002年《民事证据规定》出台至2020年5月1日新《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观点,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旧《民事证据规定》第28条)作为检索内容,查找到与之相关的文书16733份;以“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作为检索内容,查找到与之相关的文书66份。25不难发现,该条司法解释在实务中得到普遍适用并呈逐年上升态势。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本文仅以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共计291份文书为实证研究样本,对文书所体现出的裁判困境予以具体化分析。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