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法官对私鉴定意见的裁判倾向分类表(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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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鉴定之定性分析——基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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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采信私鉴定意见的理由可分为以下三种。1)法院委托鉴定所得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私鉴定意见。31即诉讼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场选定的鉴定机构所出鉴定意见,其效力高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效力。2)私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证明力不足。32即法官以作出私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缺乏资质、鉴定程序不合法、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等为由,认为私鉴定意见证明力不足。3)私鉴定意见本身不具有证明力。33即私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不属于法定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