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内控重大缺陷修复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基于披露异质性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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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重大缺陷修复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来自A股上市公司企业内控评价报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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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代表在1%、5%、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结果(1)和(2)、(3)和(4)、(5)和(6)中内控重大缺陷修复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回归系数差异suest检验结果均为:P=0.0000。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的研究启示为:第一,企业应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法规中“披露内控重大缺陷的同时将修复整改信息一并进行披露”的规定,并应尽可能做到主动披露、重点披露重大缺陷和有效修复内控缺陷,在履行好内控信息披露职责的同时,以良好的内控建设和运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第二,投资者不仅需要关注企业是否披露内控重大缺陷修复信息,还应当关注内控重大缺陷修复信息披露主动性、重大缺陷修复信息披露比重以及是否有效修复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以便作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第三,政府监管部门在为企业创新提供优越环境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内控缺陷信息披露规范,包括强化对内控重大缺陷修复信息披露主动性和修复有效性的要求,考虑约束或禁止内控非重大缺陷披露等,以便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内部控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