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不同控股股东性质的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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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非正式层级与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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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相关性系数在10%水平下显著(双尾),**为相关性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双尾),***为相关性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双尾),括号内数据为t值。

表7为按控股股东性质进行的回归分析,结果表明,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具有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这一结论在被解释变量为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薪酬自然对数或者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管薪酬自然对数时都成立。回归结果表明民营控股公司董事会在薪酬制定过程中,更会对高管过高的薪酬进行限制。这可能与目前我国国有控股公司高管薪酬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管制,而民营企业的经理人薪酬则偏向市场化有关,国有控股公司高管的任免权利和薪酬制定受政府管制较多,薪酬业绩间缺乏弹性和激励效应[40]。表7的回归结果反映了与民营控股公司相比,国有控股公司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较低,这与方军雄[44]研究结论一致。国有控股公司由于受到更多的监管,高管薪酬已经受到了政府严格的限制,董事会在薪酬制定中发挥的作用自然较小。相反,民营控股公司的薪酬制定更加市场化,董事会在薪酬制定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而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起着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