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督促程序适用的支付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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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选择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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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缺乏契约及诚信意识才是督促程序走向衰败的原因。但从博弈的角度反思和改善督促程序的运作也具有重要的意义。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增加了程序转换和衔接的规定,即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从博弈策略的角度来看,上述修改为债权人增加了一种“优势策略”。因为债务人自然地成为审判程序中的被告,败诉后应负担更大的诉讼成本,债务人的支付令异议反倒成为一种应予剔除的“劣势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