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农民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程序细分》
在实证研究平台筛选出250多万农民民事纠纷案件后,笔者分别设置单变量为“适用程序细分”、“审判组织类型”和“是否有陪审员参加”,对其进行单变量频次分析统计,得出结果如表3-1、表3-2和表3-3。通过统计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民参与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超过六成,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从统计数据上看也可得以印证,有超过六成案件适用独任庭审判,而适用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只有三成多一点。同时,有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案件只占案件总数不到三成,当然我们通过简单计算也可以看出,在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从本节审判组织适用筛选出的数据(表3-1、表3-2和表3-3)结合前文农民民事纠纷案件类型的数据(表2-1),充分反映出我国农民诉诸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案件,多为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简单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还能诉诸法院处理,这与农民法律意识觉醒充分相关。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有三成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存在,也即那些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民事纠纷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我们应如何优化选择适合解决农民纠纷的人民陪审员,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其在事实认定上价值最大化,从而有效解决农民民事纠纷。
图表编号 | XD008422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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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8 |
作者 | 刘松灵 |
绘制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