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主体的剩余控制权及社会组织自主性表现(1)》

《表2 各主体的剩余控制权及社会组织自主性表现(1)》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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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控制权: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机制考察——以H市多边合同执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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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市政府通过政策、资源投入等方式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形成不同的发展成效:在第一个阶段,政府以部门为单位分别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同时对购买的内容、实施的范围、社会组织的类型、成效的评估验收方式等做出严格的规定。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得以发挥,但自主性空间受限。在第二阶段,随着扶持社会组织资源和权力的下沉,“区街社”三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体系快速建立,尤其是不具备注册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备案得到迅猛增长。但扶持呈现碎片化、资料分散化、重复孵化等特征,遍地开花的发展态势并不利于社会组织提升专业能力,而且街区权力内卷化的弊端反而进一步遏制了社会组织自主性。在第三个阶段,受国家宏观激励政策的强刺激及中国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的现代转型,地方政府将发展和壮大社会组织作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有机组成,而非仅仅视其为承接服务的外在组织。政府采用整合部门意见与联合发布需求的方式,对购买服务的主体关系、购买流程等进行变革形成多边合同模式,既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和资源,也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但多边合同中剩余控制权在合同形成的前期、中期和后期通过信息表达、影响对接、改变激励的微观机制发挥了改变服务功能和规制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影响力。从三方的影响力来看,委托方表现出前期强、中期弱、后期不足的特点;管理方表现出前期弱,中后期强的特点;代理方则呈现出持续弱化的趋势,越往后社会组织自主性空间越窄(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