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Logistic回归分析———不同法治环境下机构投资者持股的调节作用(假说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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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激进度、外部监督机制与非标准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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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数字为z值,依照公司对标准误进行了聚类调整(Cluster);*、**、***分别为10%、5%、1%水平显著。

表6、表7列示的是不同法治水平下,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跟踪的调节作用。本文采用依照法治水平分组检验的方法,而没有采用法治水平、外部监督机制、税收激进度三个因素交互的方法,原因在于三个以上的交互项将使得结果难以解释。从表7中可以看出,只有在LAW=0时,TAXAGG×INSTDUM或TAXAGG×ANADUM才显著为负,因此,二者的调节作用仅在法治水平较低时显著。这表明,法律环境较差时,机构投资者持股、分析师跟踪的治理作用更为明显。因此,法律环境与外部监督机制之间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