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及其结构与全国整体水平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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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农村扶贫需以提升可行发展能力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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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14年贫困地区数据来源于《2015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第126页表2-2-4,全国农村数据来源于第117页表1-1-7;2019年贫困地区数据来源于新华网:“国家统计局:2019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67元”,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20-01/23/c_11254

除上述两个结果外,还有一个方面值得引起高度关注,这就是贫困者的可行发展能力没能得到有效提升,最显著的表现就是产业发展水平较低,贫困农户收入更多依赖稳定性较差的工资性收入和持续性较弱的转移性收入。2019年与2014年相比,贫困地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速达到了11.10%,每年比全国总体水平的8.84%快了2.26个百分点。但仔细分析其结构发现,增速最快的是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分别为16.14%和14.16%;其次是工资性收入,为12.75%;最后是家庭经营性收入,仅为6.54%。同时,对收入贡献最大的是工资性收入,为39.07%;其次是转移性收入,为35.33%;再次是家庭经营性收入,为23.97%;最后是财产性收入,仅为1.63%。尽管贫困地区农村常住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名义增速与全国整体情况相似,但贡献度不尽相同。对于全国来讲,年均名义增速最快的也是转移性收入,为11.93%,但贡献率仅为20.59%,列第三位;名义增速第二的也是财产性收入,但贡献率仅为2.80%,列第四位;工资性收入年均名义增速第三,为9.66%,但贡献率达43.94%,列第一位;家庭经营性收入年均名义增速最慢,但贡献率列第二位,为27.57%,详见表4。这说明,贫困地区农户收入增长较快主要得益于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两者的贡献率接近85%,而全国平均水平不到70%,但工资性收入的绝对水平和贡献率都低于全国农村常住居民的整体水平,暗示贫困农户所从事的劳动不是以技术为主,而是以劳动力为主,工资水平不高,尽管占比差距由2014年的低了6.89个百分点下降到2019年仅低5.80个百分点,但人均绝对差距从2014年的1912元扩大到2019年的2501元;而转移性收入更多是补贴性收入,本身缺乏稳定性,2019年与2014年相比,贫困地区农户的转移性收入占比提高了5.50个百分点,而全国整体水平只提高了2.70个百分点,绝对额增加更快,2019年人均比2014年增加了1666元,而全国整体仅增加了1421元。家庭经营性收入尽管年均名义增速快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绝对差距由2014年的1204元扩大到2019年的1599元,说明贫困地区农户所从事的产业质量较差,产业扶贫急需提质增效,背后赖于支撑的还是贫困地区农户的可行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