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前的妨碍代位》
采用前述解释更能体现权责一致原则,实际上,2008年修订的《德国保险合同法》采取了类似规定,根据该法第86条第2款,要保人(policyholder)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要求,保障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维护该请求权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协助保险人主张。如果要保人故意违反了这一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向第三人索赔时,保险人没有义务支付保险金;在要保人严重过失违反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根据要保人过失的严重程度减少应支付的保险金。对此,可作为我国未来修订《保险法》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的比较法参考。
图表编号 | XD00174237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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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5 |
作者 | 廖望 |
绘制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