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前的妨碍代位》

《表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前的妨碍代位》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被保险人妨碍代位规制体系的重构》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采用前述解释更能体现权责一致原则,实际上,2008年修订的《德国保险合同法》采取了类似规定,根据该法第86条第2款,要保人(policyholder)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要求,保障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维护该请求权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协助保险人主张。如果要保人故意违反了这一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向第三人索赔时,保险人没有义务支付保险金;在要保人严重过失违反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根据要保人过失的严重程度减少应支付的保险金。对此,可作为我国未来修订《保险法》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的比较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