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保险合同订立前的妨碍代位》
通过对相关条款的体系解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预先免除协议的,根据投保人主观状态及保险人主张救济的时点而存在3种法律后果,具体如表2所示。需说明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投保人是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因预先免除协议与保险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联,此时保险人仍需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主张返还免责范围内的保险金,对此可理解为《司法解释(四)》第9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
图表编号 | XD00174237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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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5 |
作者 | 廖望 |
绘制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