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假设1和假设2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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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性质、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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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表4是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是否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回归结果。从结果可知,在国有企业组,不论是以企业社会责任评分还是以企业社会责任评级为被解释变量,均显示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促进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这说明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促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收益大于成本,且机构投资者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行为与国有企业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致性,并不会受到政治力量的阻碍,因此机构投资者具备促进其社会责任投资的动机与能力。而在非国有企业组,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并不会对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投资产生影响,这可能是由于机构投资者认识到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不能带来确定价值,也可能是因为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由于持股比例较低并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产生较大的影响。总之,回归结果很好的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1和假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