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考虑企业性质:债务“期限悖论”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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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法治环境、融资歧视与债务“期限悖论”——基于中国制造业企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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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3

根据前文分析,企业在进行债务期限选择时也会面临“所有制歧视”,国有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长期贷款(见表1)。为了进一步剖析企业债务“期限悖论”的适用性,本部分将参考聂辉华等(2012)[34]的方法,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非国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行分类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从列(1)可以看到,与非国有内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见列(2)和列(3))的估计结果不同的是,营商法治环境与国有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交互项的系数(z×CE)显著为负;在控制了内生性问题后,其系数仍然为负,但变得不再显著(见列(4))。这表明,国有企业债务融资更多依赖其政府担保背景,其在银行等债权人的贷款期限决策中受营商法治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结果表明,假设H2和H3进一步得到了验证,我国的债务“期限悖论”在国有企业中得到了一定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