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考虑企业规模:债务期限歧视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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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法治环境、融资歧视与债务“期限悖论”——基于中国制造业企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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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3

根据前文分析,企业在进行债务期限选择时往往会面临一定的规模歧视,大型企业可以获得相对更多的长期贷款(见表1),为此本文按照企业总资产的中位数将样本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分类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从列(1)和列(2)中可以看到,交互项(z×CE)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但中小企业的估计系数相对较高,说明无论是对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而言,营商法治环境对长期债务融资比重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效应相对更大。在控制了内生性问题后,结论并未发生变化,如列(3)和列(4)所示。由此得到启示:营商法治环境的改善可以缩小不同规模企业间债务期限结构的差距;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在营商法治环境良好的地区可以获得更多的长期债务融资,债务期限的企业“规模歧视”问题得到缓解,且这种效应会随着企业所处产业契约密集度的提升而变得更为明显。可见,假设H2和H3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