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与9个东盟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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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产能合作的税收协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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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相关数据整理

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签署时间较久远。截至2019年,除缅甸尚未与我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中国已与9个东盟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详见表2)。在9个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中,只有印度尼西亚、文莱、柬埔寨3个东盟国家与我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时间在2000年之后,其余协定签署的时间均在二十世纪八十或九十年代,协定内容已严重滞后于中国与东盟产能合作现实发展形势和税收协调需要。另一方面,税收协定功能不全。由于税收协定较陈旧,当时协议的内容大多没有涉及税收饶让条款,已不符合当前中国与东盟产能合作的税收协调需求。此外,签署协定时,国际税收仲裁体制尚未成熟,大多数协定都没有涉及相应的税收仲裁条款,因而在中国—东盟产能合作发生税收争议时,其协调形式较为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