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嘉兴模式”中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

《表1“嘉兴模式”中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合作治理框架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问题研究——以“嘉兴模式”为例》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可以定义为参与者之间互动形成的规则系统,而这种规则系统一旦形成又会进一步协调、组织和约束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从而降低互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黄凯南,2011)。在“嘉兴模式”中,“圆桌会”“陪审员”“点单式”等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的构建对于规范公众参与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直接鼓励和提高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当然我们也看到大多数制度化条件和保障机制是政府来推动形成的。这也使得制度的行为规则、价值导向、认知和信念等大多由政府主导、控制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这从“嘉兴模式”中环境参与的结果由环保部门来最终确定可以验证。社会主体的参与仍旧是制度生成和演化的外生变量,只能起到管理的职能,从而约束社会主体的参与行为,但对于政府的约束行为仍旧比较小。同时社会主体往往缺乏组织化,作为松散的社会团体或群体来参与,彼此之间缺乏协调和互动,因而难以真正实现协商和对话,也无法在制度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形成统一意见,尤其缺乏重要的主体企业的参与(仅有与政府关系密切的若干企业参与),这也使得这种制度规则的重要性大大下降,难以扮演社会主体的“机制建构者”角色。要持续推进公众参与,深化环境治理的效果,政府构建和完善制度化条件和保障机制是一个方面,同时,更重要的是必须不断提升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发挥它们在制度化构建方面的作用,从而提升制度规则在行动中对于多元主体的引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