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环评公众参与中公众环境知情权保护》
公众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前提是能够了解足够多的相关信息。在该过程中,信息获取方式的不方便,将会阻碍该过程中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的,信息公开、信息自由与知情权是紧密相连的。[11]为了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保护法》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而对公众权利予以明确。[12]111该法从第53条至56条分别规定了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政府及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建设单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义务。在《环境保护法》之外,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保护,有规章专门进行了规定,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3492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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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05 |
作者 | 朱谦、楚晨 |
绘制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