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进一步分析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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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基于医药制造业的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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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显著;(2)括号内为t值

由于Shleifer&Vishny(1986)研究表明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可以驱动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和企业的长远利益,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管力度,从而有效解决中小股东搭便车问题,减少其短视行为。因此,本文进一步根据股权质押企业的股权集中度(Cr5)的平均值(0.47)分为两组,进行分样本检验是否存在股权集中度对企业创新的差异性影响。实证结果如表8所示,只有当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创新投入才显著正相关。也就是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非一定促进企业创新投入,而是只有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才会出现这种影响。这主要是因为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不仅解决了控股股东控制权争夺麻烦,而且有利于大股东们有效地避免管理层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增加企业价值。这就是所谓的利益协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