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地股份制改革中的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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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基于4省份24个村(社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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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头戏,各地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方式各有特点(见表3,下页)。基本思路是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采取具有灵活性特征的股份量化方式,缓和利益冲突。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把股权资格分为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和社员非股东三类,不同类型对应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社员股东全额配置人口股,按年限配置农龄股,享受社员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非社员股东根据身份类别及历史贡献的不同,酌情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享有资产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社员非股东则部分享受社员股东的权利,承担部分义务。在股权管理上,宁波市江北区创新性提出相对静态股权管理模式,按照村情设置了静态管理、动态管理和半动态管理三种股权管理模式:针对全村大部分耕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的村,股权实行静态管理,不作变动,“生不增、死不减”,可以继承,可以转让;针对土地大部分没被征用的村,股权实行动态管理,股权定期实行“生增、死减”,符合标准的成员增设股权,死亡人员取消股权;半动态管理介于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之间,规定死亡人员取消人口股,但保留了农龄股,并可以进行法定继承,其初衷是为了推进没有分红能力或分红能力较为薄弱的村推行股份制改革,如果没有涉及具体利益的分配,那么股改的进程及接受程度可能会大打折扣。在拓展股权权能方面,重庆市巴南区探索开展了农村集体股权转让和继承制度设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为了防止股份过度集中,限定每个股东持有股份数不得超过本社总股份数的10%;如某股东成员资格丧失,其所持有的股份由股东户内人员继承;如整户消亡,股份可根据《继承法》等有关规定继承,但如果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只享有收益权;如继承人不愿继承股份,可办理退出,以内部转让或集体赎回的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