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机制》
第四,退出机制。各城市的情况不一,政策也千差万别,但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机制不外乎3个方面:(1)购房人购买政府持有的剩余产权,将其变为自己独有的商品房,如淮安、上海、深圳等都有所规定;(2)当购房人意欲出售共有产权住房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并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进行储备;(3)将共有产权住房推向市场,购房人与政府按产权比例分享收益,如淮安规定出售所得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份额分成。从表4六个城市所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机制要求来看,各个城市均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所必须满足的年限要求,除深圳市要求10年和黄石市要求3年外,其他城市均规定原则上5年后允许转让。此外,在未达到上市年限要求前,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特殊原因允许后共有产权住房的一般是由政府回购。
图表编号 | XD0015079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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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4.25 |
作者 | 李哲、李梦娜 |
绘制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