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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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反思:定位、现状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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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定价方式。在试点的6个城市中,对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价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采用政府指导定价或基准定价模式,如成都市采用基准价定价;上海市对共有产权住房按套型、面积和建造标准等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深圳市是以“定地价、竞房价”方式,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地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按不超过其市场评估价70%的标准拟定最终房价。二是将销售价格定于低于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价,如淮安市将价格控制在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价90%~95%的水平;北京市不仅要求低于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价,而且同时规定以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