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实验室检验能力不足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具体违规情况[6]》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化妆品生产企业实验室管理缺陷分析及建议——基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019年化妆品飞行检查结果》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第17条规定,“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类型相适应的实验室,并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设施和人员。企业应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检验管理制度。”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公布的飞行检查通报结果显示,53家存在实验室管理缺陷的企业中,有11家实验室检验能力不足,占比20.75%。飞行检查通报中部分实验室检验能力不足的案例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49603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5.01 |
作者 | 王颖香、于淼、张薇薇、席晓宇、顾淼 |
绘制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