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检验记录不合格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具体违规情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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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实验室管理缺陷分析及建议——基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019年化妆品飞行检查结果》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第20条规定“检验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检验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完整的样品信息,如样品名称、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规格、性状;(2)检验方法(可用文件编号表示);(3)判定标准;(4)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编号;(5)检验所用标准滴定液、培养基液、对照品、标准品等批号。”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公布的化妆品飞行检查通报结果显示,53家存在实验室管理缺陷的企业中,有24家检验记录不合格,占比45.28%。飞行检查通报中部分检验记录不合格的案例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49603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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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01 |
作者 | 王颖香、于淼、张薇薇、席晓宇、顾淼 |
绘制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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