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及问责机制演进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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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及问责机制:演进历程、问题和改进方向》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目标责任制(1),演进历程如表1所示。1986年全国城市环境保护会议(洛阳)提出市长要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国家环境保护“七五”计划》提出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即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辖企业的污染防治负责。从1989年起,国家对北京、天津、上海等32个重点城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1]。在引导性的考评方面,1997年,原国家环保局开始“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九五”“十五”期间,中国开始尝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先后提出12项、10项污染物减排指标,但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在干部考核方面,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开始探索将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图表编号 | XD00146952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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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30 |
作者 | 陈健鹏 |
绘制单位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