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陕国投信托法律文件签署及问责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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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视角下信托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改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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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文件签署及问责环节改进。在信托业务开展方面,“资管新规”从法规角度对金融机构提出了需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问责、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还应确保公司治理良好。但实际上陕国投信托的问责机制在新规出台前就存在滞后性,具体表现在法律文件签署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司面临着较大风险。公司电子管理平台签报及线下纸质盖章是陕国投信托法律文件签署经历的主要环节,具体运行结构如图7所示。在运行过程中,由于陕国投信托审核人员内部控制意识较为薄弱,且过于追求审核效率,导致法律文件签署环节中审核阶段流于形式,内部控制落实困难。除此之外,当法律文件未能确定或要素出现变动公司却急于签署文件时,事后问责方式会导致陕国投信托面临巨大风险性,若此时交易方存在随意填写法律文件等不诚信签署的行为时,陕国投信托可能会遭受严重损失(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