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陕国投信托投资者资格识别环节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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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视角下信托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改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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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投资者资格识别环节。“资管新规”出台前,因在委托财产穿透层数、投向、性质等方面并未做出识别要求,所以陕国投信托并不具备该方面的审核识别能力。此外,虽然陕国投信托具有完整的调查投资者合格性的程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且存在很大缺陷,且审计稽核部、总裁办公室及合规风控部通常是项目归档后才进行资格证明审核,尤其是投资者资格证明工作安排在法律文件签署后,该种情况在“资管新规”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后更加严峻,投资者资格识别的严重滞后导致陕国投信托同时面临着内部风险及外部监管风险(见图4、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