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干部问责相关法律法规及问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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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干部问责制度:历史图景与发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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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收集整理

据表1显示,我国已初步建立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干部问责制度体系,干部问责内容不断细化、明确化。不作为、慢作为、缓作为等干部无为的具体表现已成为干部问责事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形成有错问责与无为问责并举的干部问责新局面。所谓“无为问责”是指干部队伍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而被问责的形式。干部问责制度已初步架构起从中央到地方的立体问责制度体系,在持续关注过错问责的同时,针对干部履职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无为成为干部问责的重要关注点,各级地方政府率先展开无为问责的探索。针对SARS危机引发的全国性“问责风暴”后干部队伍严重不在状态的情形,岳阳市于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领导干部与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明确将“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履行规定职责”等干部无为情形纳入干部问责范畴,在全市范围内对干部不为情形进行问责,干部队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无为问责取得显著成效,成为其他省市开展干部无为问责的样板。此后,昆明、太原、南通、长沙等地相继制定无为问责的相关制度;天津、重庆、吉林、安徽、四川、云南、北京等省市将“不作为、慢作为、缓作为”等干部无为行为纳入问责范畴,无为问责得到全国性的认可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