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西方五国生态问责机制结构、特征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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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生态预算问责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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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认为若将生态环境视为公共物品,生态问责主体则由个人道德责任向政府公共责任演变。生态问责以提升生态绩效为问责目标,问责过程要公正、独立,公民能广泛参与也十分重要,跨国界、区域合作推进生态问责是生态问责机制的发展趋势(Jessica Fahlquist,2009)。法、德、美、英、加五国的生态环境质量位于全球前列,这与其设计与有效实施科学的生态问责制度相关(Michael Mason,2005)。司林波等(2016)将这五国在生态问责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归纳为:(1)生态问责法律制度完善。英国有《环境法案》、美国有《国家环境政策法》、加拿大有《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三国以此为基础形成综合法模式,德国与法国分别颁布《联邦自然保护法》与《环境法典》,采取法典化模式,对生态问责的过程与结果做系统的规范。(2)生态问责主体多元化。问责主体主要有议会、司法机关、审计机构、环境评价署、行政机关内部、咨询机构、公众、媒体等。(3)生态问责机制能有效执行。生态问责实践机制实现了跨国、跨区域、跨领域的合作问责,同时与本土国情相适应。根据司林波等(2016)、孙德超(2013)的研究整理出五国生态问责机制的结构、特征与缺陷,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