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变量与赋值设定:权责结构与领导批示: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分析——基于2005年以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官员问责的混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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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结构与领导批示: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分析——基于2005年以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官员问责的混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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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变量(解释变量)。本文条件变量设置的依据是国内外研究文献已经梳理出的影响官员问责的因素,经过案例选取阶段对部分影响因素进行排除,再结合研究案例的实际情况对条件变量设置作了适应性调整,最终选择8个条件变量。具体定义如下: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中,事故本身的严重程度直接决定着问责幅度和力度的大小,事故严重程度越大,问责幅度就越大;发生事故的行政区域是影响问责幅度的辅助性因素,发生事故的省、市不同,其问责幅度和力度也不同。[24]因此,本文选取事故发生地域、事故性质、事故严重程度作为解释变量。在我国的政治问责实践过程中,若问责主体来自高层领导或是危机事件引起高层的注意,问责处理往往会比较迅速和非常严厉。党政部门几乎是中国问责机制启动的唯一力量,权力被牢牢掌握在“上级党政部门”[25],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中央对地方层级各项工作具有较大的话语权[26]。高层关注度越高,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涉事官员的惩处强度就越大,因此,本文将考察领导批示介入的政府层级和高层关注度对问责职级的影响。责任结构是指被问责官员在官僚组织中的角色差异而导致的不同责任形式。[13]问责对象的责任结构分成两类:一是正职责任,二是副职责任。如果是党政正职领导,所掌握的权力就越大,影响力就越强[27],因此本文选取问责结构作为解释变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1),领导责任是问责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对由于懈怠、不作为和事故之间存在“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界定。[28]而对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区分,是基于共同责任的行政人员在治理安全生产事件时合理有效地责任分配,旨在实现以责任大小进行问责,以规避问责结果不准确、不公平问题,有助于实现决策问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29]责任种类的区分其主要目的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政府官员身上,以便追究他们的岗位责任,被问责官员所承担的责任种类不同,其对应的处分就会有所不同,因此,选取问责类型作为解释变量。安全生产事故中被问责官员的人数多寡,可以从侧面反映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领导的重视程度,因此,选取问责人数作为解释变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文所选取案例情况,选取问责形式作为解释变量。问责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类赋值:一是轻微批评,包括诫勉谈话、诫勉督导、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这些问责结果对当事人几乎没有利益影响;二是轻微问责,包括行政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这些问责结果会对官员的名誉以及一定时期的职位晋升与工资涨幅造成损失,但对官员当前职位职级和工资不产生影响;三是中度问责,包括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这些问责结果比轻微问责结果更严重一些;四是严厉问责,包括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降级、降职、停职,这些问责结果不仅会导致上述情况发生,还会造成职位职级、工资福利与权力的损害,相较来说比较严重。当然,有些案例出现了几种问责并行情况,本文以最严厉的处分结果为准,暂不考虑并行问责的情况。条件变量在回归分析以及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中的具体赋值情况参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