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3年以来我国五起比较典型的重大行政问责事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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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问责的实践难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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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这种一般行政权力的问责缘由类型适用于重大行政决策时,其争议便随之而来。因为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比较复杂,且后果具有滞后性,影响较为深远,各地对其性质认知不一,在问责缘由的立法设置上也就出现分歧。有的地方立法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是一项特殊的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极为重要,对此应给予适当尊重,只有决策主体存在“行为违法”时方可问责;有的地方立法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也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也应施以同样的规制,采用“违法问责”和“不当问责”两种基本缘由;有的地方立法则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着实太大,应当采用“结果问责”的缘由,即只要重大行政决策造成了严重后果,不管决策主体的行为如何,都必须启动问责,追究其责任。此外,在国务院最新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有关责任的条款仅有4条,其在重大行政决策问责缘由的设置上采用了“违法问责”和“不作为问责”两种,这其中“不作为问责”还必须同时造成严重后果。从实践层面来看,自2003年的“非典疫情”开启我国探索构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历程以来,各地采取的问责缘由差异很大,较为混乱(如表1)。这导致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容易出现不公,有时甚至是几年前与几年后两个情节相似的决策事例,因为国家法律的变动、社会舆论的影响以及工作人员对问责缘由理解的变化,出现了“同案不同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