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证明标准的民事一体化应对思路》

《表1:证明标准的民事一体化应对思路》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民事一体化的理论路径》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第三,证明标准决定责任人主体是否证明整个案件的事实,当满足证明标准后,就需要判定当事人给出的事实行为成立,不需要再承担法律条款当中给出的不良后果。根据现行的《民诉法解释》,针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要件事实,常规的证明标准就是“高度盖然性”;针对强迫性、诈骗性、恶意串通信性的证明,或者口头性的承诺与事实的证明,要提升证明的标准,满足“排除合理怀疑”。尽管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针对主观性诈骗、恶意串通、口头遗嘱等特殊情况给出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有大量的事实无法找到对应的标准,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司法解释。根据“特殊与一般分配法”,遇到特殊情况时,对应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常规证明标准,可能更严格,也可能更宽松,不管遇到哪种情况,在民法实践当中都要高度关注,明确所对应的标准,确保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能够找到相应的标准。立法者在实体规范的制定和修改中,要重点把实体法规则放在证明标准转型的视角中来进行理解和解释,从而使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则之间能够互相协调匹配,起到合理、有效的规范作用。从此种意义上来说,以上证明标准与实体法的一体化路径分析,也为我国证明标准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