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生产率影响的回归结果:机制检验》
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T值。
本文利用分组检验法考察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作用机制,即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在不同外部监督环境下是否存在差异。在表6的列(1)、列(2)中,将企业样本按分析师跟踪频率的年度中位数分为高分析师跟踪频率组与低分析师跟踪频率组进行分组回归。列(1)为高分析师跟踪频率组的估计结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不显著;而列(2)为低分析师跟踪频率组的估计结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两组结果的差异表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生产率的提升作用在分析师跟踪频率较低的情形下更为显著。本文又将上市公司的样本根据年度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中位数分为高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组和低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组进行分组回归。其中,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用赫芬达尔指数(HHI)衡量,该值越大,则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就越低。回归结果表明,在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列(3)样本中,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不显著;而在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的列(4)样本中,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两组回归结果的差异表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升对企业生产率的改善作用在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较低时表现得更加明显。本文还将上市公司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进行分组,将“大所”定义为国内前10大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4大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则为“小所”。估计结果显示,在“大所”审计的列(5)样本中,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不显著;在“小所”审计的列(6)样本中,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两组回归结果的差异表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升对企业生产率的改善作用在“小所”审计的企业中表现得更加明显。上述三方面结果表明,在外部监督机制比较弱的情形下,控股股东持股可以作为外部监督机制的替代。由此可知,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升确实可以通过“监督效应”改善企业生产率。
图表编号 | XD00145391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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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18 |
作者 | 潘凌云、董竹 |
绘制单位 | 吉林大学、吉林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