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特殊规定: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损害赔偿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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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损害赔偿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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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退休农民工的工伤问题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和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分别以《答复》和《会谈纪要》的形式给出了特别规定,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在参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的情况下,同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同样的均回避了退休农民工就业法律关系的属性问题。北京市高院和市仲裁委员的《会谈纪要二》则明确退休农民工就业建立劳务关系,但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可见,无论是准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抑或赋予工伤赔偿请求权,均是国家针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的特殊劳动保护需求进行的特别规定,目的是解决现实中大量超过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在遭受职业伤害后难以获得工伤赔偿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典型的立法回应现实的例子。但可惜这些内容仅适用于农民工退休人员而并没有惠及整个退休再就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