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统一规定: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损害赔偿的困境与出路》

《表3 统一规定: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损害赔偿的困境与出路》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损害赔偿的困境与出路》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这是很多地方立法采用的规制方式,即只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均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的工伤保险政策,甚至明确对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这其中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制方向,表3中1-3号文件即国务院、中央办公厅以及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否认了退休再就业人员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资格,但同规定此时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进行赔偿,即越过劳动关系认定与工伤保险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附加于劳务获益主体——用人单位。表3中4-8号文件,即北京、厦门、天津等地的立法只是否认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其依据为表1中第44条和第21条的规定,即认为退休人员不是适格的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时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对于如何寻求职业伤害赔偿并未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