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相同的项目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倾向支持该观点。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职业病患者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根据职业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具体详见表1),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付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图表编号 | XD007310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肖海龙 |
绘制单位 |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