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问责力度的事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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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力度的测量与分析:基于2003—2017年重特大矿难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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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较轻责罚力度;B:中等责罚力度;C:重度责罚力度

首先通过数据分析得知,较轻问责力度被使用463次,占所有问责力度使用次数的25%,使用频率最高,其中“行政记过”这一责罚档次使用的频率高于“党内严重警告”,使用频率更高。中等问责力度被使用了331次,占所有问责力度水平使用次数的18%,使用频率次于较轻问责力度;在中等问责力度水平里,“行政记大过”的使用频率高于“行政降级”,使用频率更多。重度问责力度使用314次,占所有问责力度水平使用次数的17%,使用频次少于中等力度水平,其中“行政撤职”是主要使用的责罚档次,见表4。其次对不同问责力度进行多因素比较分析发现,F值对应于的P值趋近于0,远远小于0.05,见表5。这说明较轻问责力度、中等问责力度、重度问责力度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排序在统计上是显著的,即在十五年的重特大矿难领域的行政问责中,问责力度主要集中在七个问责力度水平的中段,主要分布于较轻的问责力度水平,中等问责力度和重度问责力度次之,而分布于两端的最轻、很轻、很重、最重这四个问责力度水平,使用频率很少,由此推断行政问责力度不存在极端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