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基准回归结果:经济集聚如何影响了中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执法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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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集聚如何影响了中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执法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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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估计量下方括号中为参数估计量的标准差;*、**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下同;(2)W1表示基于经济距离的空间权重矩阵,W2表示基于行政距离的空间权重矩阵;(3)taxen(-1)为式(16)中的taxenit-1。

基于Kukenova&Monteiro(2008)提出的系统GMM方法,我们对式(16)中的参数进行了估计,表1报告了基于两种空间距离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无论是哪种集聚经济都没能有效改变地方政府的税收执法强度,这与钱学峰等(2012)的研究结论是不同的。但是,表1中变量local/W1·local和urban/W1·urban的估计结果均显著为正,这说明当一个地区的经济集聚水平高于其经济“相邻”地区的经济集聚水平时,地方政府会提高其税收执法强度,亦即对经济集聚征收集聚租,从而说明假说2在中国地区层面是存在的;但是,local/W2·local和urban/W2·urban的系数并不显著,说明行政上“相邻”地区的经济集聚水平不会对本地区政府的税收执法强度产生影响。由此可见,中国的地方政府不会针对该地区的绝对经济集聚改变税收执法强度,而是会比照本地区的经济集聚水平与“相邻”地区的经济集聚水平而策略性地改变税收执法强度。换而言之,地方政府不会对“绝对集聚”征收集聚租,但是会对“相对集聚”征收集聚租,而且,这种“相对集聚”建立在经济空间上的“相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