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稳健性检验:经济集聚如何影响了中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执法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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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集聚如何影响了中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执法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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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18)表明,税收执法强度可以由实际税收收入同预期税收收入的比值来表示,如果我们在式(18)右边的分子和分母同时除以税基,那么,税收执法强度可以表示为实际税率和名义税率的比值。由于各地方的名义税率是相同的,因此,税收执法强度与实际税率是成正比例的。虽然没法获取中国地区层面的税率数据,但一些文献通过企业的税收数据合成了地区层面的实际税率(龙小宁等,2014)。因此,我们也使用来自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企业的税收数据来合成地级市层面的实际税率。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地方税务机关来调整税收执法强度,由于地方税务局只负责征收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因此,我们使用来自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所得税来合成地区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以此作为地方政府税收执法强度的表征指标。具体合成方式为:首先计算出每个地级市中所有工业企业每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和利润总额,然后将地级市层面的所得税总额除以利润总额,即可得到每个地级市在每一年度的所得税实际税率。表2中的列(3)与(4)给出了上述回归分析的结果,我们发现,该结果与表1和表2中列(1)和(2)的结果差异不大,唯独变化的是urban/W2·urban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当一个地区的“城市化经济”高于其行政上“相邻”的地区时,地方政府会对“城市化经济”征收集聚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