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公平竞争投诉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机制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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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机制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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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可以充分发挥政策制定机关审查的主观能动性。由于政策制定机关对于增量政策措施曾进行过公平竞争审查,对政策措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初步的认识,也有相关的审查报告,审查难度较小,工作量也较少;而即使是对存量政策措施的审查,由于政策制定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行业更为了解,由其进行第一步的具体审查工作,亦更具有针对性。若政策制定机关在第一步审查过程中即发现问题并加以改正,不仅能有效减少投诉受理机构的工作量,也能有效促进政策制定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第二,投诉者若不信任政策制定机关,可以转而向其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而由于该投诉受理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对政策制定机关起到监督效果,也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第三,由于投诉受理机构人员配置较少,且相比于政策制定机关,其对行业的了解不充分,在政策制定机关对投诉进行审查并针对投诉出具答辩意见后,再由投诉受理机构对答辩意见进行审查,减少了投诉受理机构的工作量,但却仍然能起到良好的监督效果,是我国目前比较现实的一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