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价格欺诈投诉标的和多付价款所涉金额幅度》
执法实践中,一些举报人利用经营者对“原价”等价格概念的不知晓,借助价格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强制力,向经营者要求一定额度的赔(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市场环境的和谐稳定,而且严重损耗有限的行政资源。如上述某宾馆虚构原价案件中,被举报人在被行政处罚的同时,还经协调向举报人赔偿了双倍住宿房费;此外,该举报人接连向天津、北京等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宾馆价格欺诈,并申请赔偿。
图表编号 | XD003401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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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0 |
作者 | 苑晟 |
绘制单位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