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粤港澳三地专利权保护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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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联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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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施行,经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订)第2条、第42条、第60条至64条、香港《专利条例》(1997年施行,经2001年、2007年两次修订)第39条、第81条至90条、第126条、第133条、第135条的规定和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999年施行,经2001年一次修订)第103条、第121条、第176条、第275条至第282条的规定以及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法》(2001年施行)第3条的规定对粤港澳三地专利权的取得、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三方面进行归纳得出以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