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粤港澳三地商标权保护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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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联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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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施行,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订)第8条、第39条、第44条至47条、第60条至62条、第65条至66条、香港《商标条例》(2003年施行)第3条、第22条至26条、第49条、第70条至71条和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999年施行,经2001年一次修订)第196条、第218条、第275条至282条以及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法》(2001年施行)第3条的规定对粤港澳三地商标权的取得、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三方面进行归纳得出以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