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粤港澳三地商标权保护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施行,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订)第8条、第39条、第44条至47条、第60条至62条、第65条至66条、香港《商标条例》(2003年施行)第3条、第22条至26条、第49条、第70条至71条和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999年施行,经2001年一次修订)第196条、第218条、第275条至282条以及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法》(2001年施行)第3条的规定对粤港澳三地商标权的取得、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三方面进行归纳得出以下表格。
图表编号 | XD00129141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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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30 |
作者 | 滕宏庆、佘锦燕 |
绘制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智能法治研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