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506(c)发行与定向发行制度建构基础的比较》

《表1 506(c)发行与定向发行制度建构基础的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定向发行与506(c)发行的比较:建构基础与性质归属》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尽管需要有独立于投融资双方的监管机构介入证券发行,但监管机构的介入增加了发行环节,降低了融资效率。严格的实质审查造成发行资源的稀缺,进而形成证券发行的卖方市场,投资者因此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无法与发行人展开博弈,更遑论形成投融资双方制衡的态势。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监管机构大可“退居幕后”。定向发行以发行对象特定为基本条件,以特定对象的“私人审查”取代监管机构的判断,营造投融资双方博弈的格局,使市场机制的选择功能得以发挥。通过事前筛选出有能力保护自己的特定对象,在减轻监管负担的同时也能兼顾投资者保护,并可避免因制度性成本过高对发行效率的损害。可以说,定向发行在平衡股权融资和投资者保护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弱化了监管机构在决定股票发行方面的作用,有效提升了股票发行的市场化成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