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型人格权确权范式与价值共识度关联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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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人格权价值共识度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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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人格权确权范式不同,对其价值共识度的期待要求也迥异。就权利嫁接型确权范式而言,司法表现出克制性,对价值共识度要求低;就权素扩张型、一般条款解释型确权范式而言,司法能动意味渐显,对价值共识度要求大为提高;就权利宣示型确权范式而言,司法能动意味强烈,对价值共识度要求高,往往需要相关审判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法官对其内涵、外延、权能、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措施等均达成共识基础上方能加以运用,这无疑也是新型人格权立法的司法实验和前奏(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