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OECD国家对公司的财政激励[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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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制财税激励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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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国家对产教融合企业的激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工薪税抵扣:准许实训企业将雇员一部分工资成本予以税前抵扣。二是利润税抵扣:准许企业收入税前抵扣。三是直接财政补贴:对参与实训企业的直接现金补偿,由财政拨款。四是培训基金:企业众筹,合作办学徒制。经合组织部分国家的财政激励政策详情见表1。政策大致主要为两类,并可相互转换,提供学徒的公司可减少其税基或应缴的税,有学徒的公司有财政补贴,其本质均为实现企业的成本收益均衡。例如,在奥地利,2008年取消了税收优惠,取而代之的是对学徒的直接补贴。该国政府认为税收优惠未能针对那些学徒培训额外支出最多的公司[6]。税收优惠已被补助金取代,企业收到的补助金数额取决于学徒年,补贴随着学徒年的增加而减少(学徒制的第一年,企业每名学徒获得相当于3名学徒毛工资的补贴,第二年,相当于2名学徒毛工资补贴,第三年,相当于1名学徒毛工资补贴)。还向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提供额外资助,以便向学徒和教员提供额外培训[7]。在法国,所有雇用学徒至少一个月的企业(包括公共机构)都可以享受税收抵免。企业每年每学徒1 600欧元,残疾学徒2 200欧元。参与产教融合的中小型企业完全免除企业的社会保险费[9]。荷兰2014年减税被补贴取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