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8):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

《表1(8):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第二,在契约订立过程中不能有“强迫”、“勒逼”等行为。在古代,契约履行过程中的强迫行为是为当事人所不容的,在契约中亦多有“系是两愿,原非逼勒”,“系是二比情愿,原非逼勒”,“此系两愿,各无抑勒”[33]P30等表述,表明立约人之间并不存在一方强迫而另一方受勒逼的情形。特别是在清代的契约中,立约人通常会在契约中注明“并无逼勒”、“并无准折”等内容,以强调契约的订立是出于双方的“合意”,并无强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