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24):中国传统契约中的“主体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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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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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位平等”,传统契约则通过“平章”的用语来表达。如“两共平章”、“平章立契”、“平章已定”、“对面平章”、“摅审平章”等。“平”有平等、调和、均平之意,而“章”则有明确之意,“平章”即为立约双方经过平等的协商,以明确契约的主要内容,为表明协商的对等性,通常写作“两共平章”。而“平章立契”、“平章已定”等表达亦类似,说明立约双方在契约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有时为了声明契约是双方面对面订立的,写为“对面平章”;有时考虑到契约的慎重性,则写为“摅审平章”。其次,契约一经订立,则禁止反悔。传统契约中常有“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契成之后,各不得返悔”等表达,表明一旦签订契约,双方即具有平等的地位,必须平等履约,不能利用自己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悔约或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