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网约车市场不同消费服务类型中交易主体间契约关系》
对于网约车市场中现有的四种消费服务模式,约车平台采用的运营机制并不相同。为方便阐述,这里以网约车市场供给侧平台交易关系,即网约车承运司机与承运车辆的交易主体“身份”为依据,对网约车市场的具体运营机制进行了划分(见图1、表1)。第一种是B2C模式,承运司机和车辆为平台企业雇用员工和自有车辆,二者与约车平台属于企业内部契约关系,约车平台与消费者属于服务买卖关系,该模式以“约车平台+自有车辆+雇用驾驶员”为运营条件,主要用于快车、专车服务。第二种是O2B2C模式,承运司机和车辆为出租车公司雇用员工和自有车辆,出租车公司与约车平台属于企业间双边契约关系,约车平台与消费者为“委托-代理”关系,出租车公司与消费者为实际交易关系,该模式以“约车平台+出租车公司”为运营条件,只用于出租车服务。第三种是B2B2C模式,承运司机和车辆分别来自劳务派遣和汽车租赁公司,两类公司与约车平台属于三方合作契约关系,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依赖于这种“三方契约”具体内容,该模式以“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为运营条件,用于快车和专车服务。第四种是C2B2C模式,承运司机携私有车辆“加盟”约车平台,类似“外包”合作,与乘客则是“承包承揽关系”①,该模式以“约车平台+私家车”为运营条件,常见于快车和拼车服务。
图表编号 | XD0092812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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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20 |
作者 | 卓越、王玉喜 |
绘制单位 | 湘潭大学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